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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的交接责任

简介会计离职不交接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此,会计离职没有交接...

会计离职不交接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此,会计离职没有交接是犯法的。《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

如果会计人员因未办理工作交接而离职,那么,用人单位具有追究该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若用人单位因此而蒙受损失的,那么,经用人单位举证并向该人员索偿,司法方面审定后依法给予支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所以,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

法律分析: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出纳人员的交接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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