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原则
- 会计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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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会计档案管理有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档案管理有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保管制度、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建立档案销毁制度、建立档案备份制度。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是会计档案管理的基础。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的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规定是按照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制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定期保管:包括3年、5年、10年、15年、25年这几个期限。对于一般企业的会计档案,比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通常需要保存15年。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4)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什么是会计档案?怎样保管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的内容 ①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属于单位的重要经济档案,这是检查企事业单位过去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机关、团体、国营企业、建设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根据国家档案法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按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的程序,保证会计档案保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漏。
其次,对于纸质会计档案,应该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者档案柜进行存放,确保存放环境的安全、干燥、防火、防盗等要求。对于电子会计档案,应该进行备份和加密处理,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最后,应该加强对会计档案利用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借阅和复制制度,确保会计档案不被滥用或者泄露。
法律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会计档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进行记录和保存。如果企业没有建立、保管好会计档案,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决策依据:会计档案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管理层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会计档案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四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 订成册。
会计档案借阅和保管规定
1、会计档案临时保管不超过3年。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的种类: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
2、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②会计档案的使用及借阅: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 财会字〔1998〕32号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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