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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管理办法

简介创业板特别规定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

创业板特别规定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创业板股票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交易,而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的交易,需要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披露声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风险警示股票(ST、*ST股)将和普通创业板股票一样,涨跌幅限制按20%实施。这时购买这样的股票将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用户不能准确的把握它的走势,尽量不要购买st股票。

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上述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相关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创业板股票其他无涨跌幅限制情形,仅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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