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责任
- 会计
-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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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2、出纳是随着货币及货币兑换业...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
2、出纳是随着货币及货币兑换业的出现而产生的,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出的一项工作,会计部门专设出纳人员负责各项出纳相关工作。
3、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这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样做可以是会计工作衔接,保持连续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明确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
4、在持续经营的会计期间,会计工作是不间断进行的,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的必要措施。
5、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谁负责监交
1、【答案】:AB 【精析】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起到督促作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3、【答案】: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4、【答案】:A,B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如何区分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移交人的职责: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证明会计工作移交完整,责任划分也完成。移交人员对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果发现是移交人员以前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
在交接后发现原来有问题时,是现任会计负责还是前任会计负责?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会计交接工作后账簿出现问题,可查询移交注册单据进行责任划分。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证明会计工作移交完整,责任划分也完成。移交人员对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但是原移交人员承担的责任是在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不是其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不承担责任的。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果 发现是移交人员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 )负责。
【答案】:B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过程中,如发现“白条抵库”现象,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错误。本题考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相关规定。因接替人员交接时的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移交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会计离职不交接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出纳人员的交接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
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所以,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
法律分析:会违反《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此,会计离职没有交接是犯法的。《会计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会计法》于1985年首次颁发施行。
会计移交的相关法律责任
1、法律分析: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会计假帐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会计假账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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